長江商報消息 公司業績未達預期目標,投資方按“對賭協議”索賠4600萬
  本報訊(記者 李璟 通訊員 徐丹丹)接受5000萬元投資,業績卻未達到協議規定的目標,投資方按“對賭協議”索賠4600萬元,而融資方只願賠“違約金”400餘萬元。近日,武漢中院審結我省首例“對賭協議”案,經調解,雙方最終和解結案。
  未完成業績遭索賠4600萬
  武漢某材料公司是一家主營高分子材料製造與銷售的公司,因其研發的產品科技含量高,該公司極具成長潛力,獲得諸多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的青睞。2011年6月,深圳某基金公司通過溢價增資的方式,向該公司投入5000餘萬元資金,雙方簽訂了一份《增資協議》。
  與此同時,作為投資方的深圳某基金公司(下稱乙方),與武漢某材料公司(下稱甲方)大股東盧某還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甲方2011年實現凈利潤應不低於5000萬元。
  協議規定,甲方經審計的凈利潤若低於5000萬元,應按下述方式逐年給予乙方現金補償:甲方補償金額=中型企業的增資價款×(1-當年經審計的凈利潤/承諾凈利潤);補償應在會計師審計報告作出之日起30日內完成,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拖延、阻礙或拒絕該補償款。
  然而因多方因素影響,2012年甲方經審計當年凈利潤未達協議約定目標。於是乙方訴至法院,要求甲方盧某按協議約定支付4600餘萬元現金補償。
  融資方稱只需賠400餘萬違約金
  去年7月,武漢中院受理了這起“對賭協議”案件。盧某辯稱,《補充協議》所約定的“現金補償款”的法律性質應定性為違約金,而根據相關規定,違約金數額不應超過上述損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即400餘萬元,因此訴請金額超出的部分不應得到支持。
  但承辦法官認為,《補充協議》中關於公司預期業績的約定,在股權投資的大量商業實踐中被稱為“業績對賭目標”,是為合同履行中確定一方承擔支付補償款義務情形設定的一個判斷標準,因此將補償解釋為違約金在法理上較為牽強。
  由於雙方都表達了調解意願,為引導當事人達成有效調解協議,法院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均進行了嚴格審查,並就訴訟風險進行了提示。在多次磋商之後,出於各自商業利益的考量,原告接受了被告關於終止《補充協議》、出讓股份的提議,雙方就具體金額達成一致後和解。
  法官介紹,該案為我省首例“對賭協議”案。“對賭協議”是資本參與企業孵化過程中由市場創造的產物,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按照什麼樣的計算公式進行補償,司法不應積極干涉。只要締約時雙方地位平等、信息對等,風險就由締約人自行承擔。本案最終能達成和解,也是市場主體利益博弈的結果,司法能做的也就是保證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名詞解釋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併購(或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若約定條件出現,投資方可行使一種權利;若約定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鏈接
  2002年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蒙牛,因雙贏的結局被廣為傳頌,將“估值調整協議”(俗稱“對賭協議”)在中國大陸做了一個普及。雖然此類協議實際上已成為股權投資機構的必用技、護身符,但是直到10年之後它才首次接受我國司法的檢驗。
  2012年11月7日,蘇州工業園區海富投資公司起訴甘肅世恆有色資源再利用公司、香港迪亞有限公司、陸波案,經過曲折的一審、二審,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並形成判決。該判決一齣,股權投資機構長舒一口氣,認為通過該司法實踐確定了判斷協議效力的基本原則。此後陸續有同類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原標題:我省首例“對賭協議”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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